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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成果应纳入民诉法

http://www.law-lib.com  2011-11-2 9:11:35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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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成果应纳入民诉法

  “这事搁在我心里七八个月了,今天终于可以睡个踏实觉了。”10月17日,在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专职人民调解员张宝思调解下,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当事人握手言和。

  专职人民调解员、法院附设调解员……随着我国社会利益多元化格局日益明显,矛盾纠纷随之增多,有限的司法资源和传统的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应对不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应运而生。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蒋惠岭11月1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重要成就,就是创新制度设计,改变了传统观念。改革中形成的合理制度理当纳入立法。

  诉调衔接缓解审判压力

  早在2006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开始探索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据浦东法院研究室主任包蕾介绍,该院邀请了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仲裁等12家单位的代表派驻浦东法院诉调对接中心,通过对涉诉民商事纠纷实行“法院附设调解员”和“非诉调解前置”为特征的诉前调解、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简易纠纷的快速裁决机制,将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化解机制贯穿于诉前、审中各个环节。

  5年多来,浦东法院通过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共成功解决纠纷6万余件,占该院同期民商事结案数的近三分之一。

  据了解,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07年起在物业纠纷领域探索“诉调对接”,在建设局设立工作室,邀请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社区人民调解员对物业管理纠纷进行联合快速调处。

  “诉调衔接发挥了人民调解方便、快捷、不伤和气的优势,很多纠纷在诉前、审前得到化解,避免了诉讼程序的冗长复杂,很好地缓解了审判压力。”慈溪法院院长王松来表示。

  专职调解员调解更专业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先行调解规定的立足点。

  “民商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机制,就是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案件受理后开庭审理前以及审理过程中,只要纠纷双方自愿,都可以先行委托常驻法院办公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程序完成后,法院依法审查调解协议,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对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或进行备案,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浙江省余杭区人民法院院长傅樟绚说。

  2008年5月,余杭法院联合区司法局,从政法系统或曾经从事过法律工作的退休老干部中择优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7名,并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兼记录员7名,组织了一支14人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

  据统计,今年1月至8月,余杭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6274件,同比下降2.47%,指导各类调解组织调处纠纷10985件,调解成功10940件,同比上升11.56%,呈现出矛盾纠纷总量上升,但成讼率下降的良好态势。

  据王松来介绍,慈溪市专门成立了由法院、司法局、各乡镇、街道司法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的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从公检法司退休人员中聘任了10名调解经验丰富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并聘用了两名辅助人员,派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中心及驻庭调解工作室,负责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协调解决“诉调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管理和考核。

  调解前置尚缺法律明确

  “目前由于立法层面保障力度不够,法院在探索诉调对接机制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包蕾表示,比如,实践中对涉诉民商事纠纷实行调解前置,主要是基于法院对当事人的引导和当事人的自愿选择,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由于非诉调解的社会知晓度和认同度还不够,一些律师、当事人拒绝调解,使得机制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

  王松来建议,宁波律师,应进一步拓展诉调衔接范围。慈溪法院目前正在尝试将部分执行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委托驻法院调解工作中心和驻庭调解工作室调解。将诉调衔接机制延伸到涉及民生、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医疗损害、劳动争议等领域,使诉调衔接向纵深拓展。

  在包蕾看来,非诉调解、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风险防范,以及非诉调解与司法裁决的衔接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资源整合的功能和权威还有待加强,目前一些领域的专业或非专业纠纷解决机构尚未建立对接机制。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就人民法院先行调解、小额程序、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作出了规定。包蕾认为,首选律师,这些规定过于粗疏,关于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小额审判的地位、功能架构以及具体程序,仍未予以明确,建议草案对目前探索的一系列法院主导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过程中各种不同机制、程序的功能予以定位,包括案件强制性非诉调解前置、诉前调解中的审前准备、司法确认以及小额判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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