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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要件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要件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行为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形:
1、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杭州律师事务所。既可以是为自己经营,又可以是为他人经营,还可以是既为自己经营又为他人经营,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2、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营业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一种类。
本罪的行为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形:
1、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杭州律师事务所。既可以是为自己经营,又可以是为他人经营,还可以是既为自己经营又为他人经营,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2、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营业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一种类。
3、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营业的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便利,
4、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了非法利益,并且达到了数额巨大,才可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1、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
1、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
2、国有公司、企业的经理。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三、追诉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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